西安丽都国会KTV 杀自家猪被罚款10万元,农户不服上诉,二审的判决让农户哭天喊地!”吉林舒兰,一农民将自家喂养的土猪拉到集市去卖,一共卖了1.2斤,获利0.58元,结果,被市监局罚10万元,农户:我才赚0.58,罚我10万元,这是要我倾家荡产吗?我不服,我要上诉! 53岁的老田是地地道道的农户,年头特意买一头猪,养大养肥好后,等到年尾过年杀来吃,但由于猪胃口不好,养了一年,看起来也没多少肉,想着这样养下去只会浪费粮食,就宰杀,一头猪那么大,就想拿一点到集市上卖。土家猪,估计很抢手,不料,不但不抢手,反而因此丢失了10万元。 刚卖了1.2斤,也就赚了30元,就遇到市监局来巡逻,对方一看老田的猪肉并没有盖检疫章,表示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要没收猪肉,并罚款10万元。 老田不服,上诉法院,表示自家土猪很安全,法院认为老田无法证明自己的猪肉是家中所养,所以10万是逃不掉的。老田心痛不已,钱没赚,反而倒赔,自己一年到头辛辛苦苦都赚不了10万,越想越气,继续上诉,以为有可能得到不一样的审判,结果,二审依然维持原判,老田心里无比的苦,做啥事也提不上劲。 未经检疫贩卖确实是不对,但处罚10万有点太过了,毕竟没给他人造成损害,应该拿去检疫,没问题教育一下或者适当处罚,毕竟农民不易。但对于真的不知法的人,如果是初犯,检验没问题,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社会危害,且主动停止纠正,应该教育整改,行政处罚法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明确规定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,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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